11工作人员聘用规定

工作人员聘用规定

 

 

一、试用期

新到学会工作的人员实行试用期,时间为一个月至三个月不等。试用期内实行试用期工资,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确定相应岗位。

二、入职手续

办公室负责办理新员工入职手续,接转各种关系,填写有关表格,做好档案资料留存,配备办公设备、开设办公用电子邮箱,学习熟悉岗位职责。

签订劳动合同,聘期按有关规定办理。协助办理社会保险。

三、离职或解聘

员工在聘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应予解除,其中问题严重的应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会的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处理: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胜任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其他工作者;不发行合同或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者;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

员工因故离职,应办理移交手续,办理移交事项,办妥移交手续后,方可正式离职。

创建时间:2009-10-29 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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