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圆明园学会章程
中国圆明园学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圆明园学会,英文名称:元MING元社会中国,缩写:YMYSC。
第二条本团体是研究保护圆明园、发展圆明园文化的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从事建筑、园林、历史、文物、艺术等方面的专家学者自愿结成的学术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积极推进我国社会主义物质与精神文明建设,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文化与旅游需要;深入研究挖掘圆明园所独具的历史文物,园林建筑,文化艺术,科学技术,经济与旅游等综合价值,为现实社会服务,为圆明园遗址等古迹遗址,国家和地方重点项目,提供咨询,规划设计,保护整修与利用等服务;积极扩大宣传展览展示,广泛开展科普讲座,让更多的人,特别青少年热爱中华文化,传承中华文化;利用专家优势,大力培养园林古建等与传统文化相关的专业人才;推动将圆明园遗址建设成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皇家园林研究与展示基地,世界文化遗产游览圣地,人类文明特殊纪念地。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文化和旅游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的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交通大学路1号院7号楼一层东。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宣传圆明园的历史文化价值、弘扬中华民族精神、传承圆明园文化、将圆明园遗址建成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及人类文明特殊纪念地;
(二)进行圆明园及与圆明园相关的科学文化研究、组织开展国内、国际学术交流活动;
(三)开展圆明园历史资料的搜集及失散文物的回归的研究及相关工作;
(四)组织召开年会、学术研讨会、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学术刊物及制作相关的音像制品;
(五)为圆明园遗址进行保护规划和整修利用提供学术支持与
咨询服务;
- 在宗旨范围内举办科普性的业务培训、咨询和讲座、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或根据学科发展的需要举办展览展示和展演等。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批准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可增补理事,但不能超过理事人数的1/3;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