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证照借用管理办法
证照借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圆明园学会秘书处重要证照的借用情况,有效保护和利用证照,规避风险,维护学会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证照为: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
第三条上述证照的借用管理工作归口办公室。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上述证照的保管、复审、年检或变更工作。
第四条学会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借用证照原件或复印件的,应做好登记,经学会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借用。
第五条借用人对借用证照原件必须妥善保管,避免遗失。不得私自复印、调换、涂改、污损、划线等、更不得随意乱放、逾期不还。
第六条借用人借用证照复印件的,必须在办公室按需复印一定的份数。每份复印件在右上角必须注明借用事由,经本人签字后并于该处加盖公章后,方可生效。
创建时间:2009-10-29 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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