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支管理制度

中国圆明园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国圆明园学会章程》的规定,为了加强学术领导,促进各学科的发展与相互渗透,充分发挥学会会员和各方面专家在圆明园遗址保护、整治、利用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深化有关圆明园、圆明园遗址和世界遗产保护的国内、国际学术交流和推圆明园的建立,结合学会的实际情况设立分支机构学术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管理制度

一、分支机构中国圆明园学会根据开展活动需,依据有关圆明园研究和相关事业在不同领域内形成的工作系统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本学会业务活动的机构,是学会的基础,分支机构可称为分研究会、委员会。

二、分支机构是学会的组成部分,接受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不另定章程,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学会承担  

三、分支机构应当按照学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在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收取会费,其发展的会员为学会会员,其收取的会费属于学会所有。

四、分支机构名称不得直接冠等字样,正式名称为中国圆明园学会分会(研究、委员会,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分会、研究会、委员会的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五、分支机构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分支机构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七、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的主要任务:坚持学会宗旨,根据学会的学术活动方针和总体计划,依据学会的业务范围所规定的内容,组织会员和专家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促进学科发展;研究与制定年度学术工作计划,对学术发展方向、途径以及研究方向等提出建议;审议与评价学会学术研究的进展,审议并推荐重要研究成果;根据工作需要对学术工作的发展提出建议,评价与推荐优秀人才入会;指导学术活动及学会通讯(学刊)、网站、资料收集等有关工作,审议学术交流报告和论文;组织内容多样的学术活动,促进国内和国际间学术交流;学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中国圆明园学会目前只设立学术委员会,条件成熟时再行设立其它分会。

十、分支机构组成人员由在各学术领域具备较高学术水平、具有高级专业职称的专家及其他方面的代表性人士共同组成,注意吸收中青年专家、学者进入委员会。委员由主任委员聘请并报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每届任期等同学会理事会。视工作需要及人员情况,每工作年度调整一次,可连聘连任,也可随机作个别调整。

十一、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实行主任负责制

十二、委员会可根据工作本专业范围组织开展活动,并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有关人员参加本委员会的有关活动。

、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主要讨论委员会的工作方针、计划和总结,以及学会的重大学术问题。

十四、委员会讨论决定年度计划、总结报告、学术委员的重大建议和报告,及其他日常学术问题,不定期发工作简报,对学会理事会负责。

十五、委员必须承担委员会分配的任务,开展调查研究,收集相关信息、论证或审议工作,并将工作结果报告本委员会。

十六、委员会的活动场所学会办公室,活动经费由学会负责筹措。

十七、本办法由中国圆明园学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创建时间:2009-10-29 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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