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圆明园学会章程(草案)

(2024年01月07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圆明园学会,英文译名为: YUAN MING YUAN SOCIETY OF CHINA ,缩写YMYSC。
  第二条 性质
  本团体是研究保护圆明园、发展圆明园文化的企业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从事建筑、园林、历史、文物、艺术等方面的专家学者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积极推进我国社会主义物质与精神文明建设,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文化与旅游需要;深入研究和挖掘圆明园所独具的历史文物、园林建筑、文化艺术、科学技术、经济与旅游等综合价值,为现实社会服务,为圆明园遗址等古迹遗址、国家和地方重点项目提供咨询、规划设计、保护整修与利用等服务;积极扩大宣传展览展示,广泛开展科普讲座,让更多的人,特别青少年热爱中华文化,传承中华文化;利用专家优势,大力培养园林古建等与传统文化相关的专业人才;推动将圆明园遗址建设成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皇家园林研究与展示基地、世界文化遗产游览圣地、人类文明特殊纪念地。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的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丰台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业务范围:
  (一)研究宣传圆明园的历史文化价值,弘扬中华民族精神,传承圆明园文化,将圆明园遗址建成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及人类文明特殊纪念地;
  (二)进行圆明园及与圆明园相关的科学文化研究,组织开展国内、国际学术交流活动;
  (三)开展圆明园历史资料的搜集及失散文物的回归的研究及相关工作;
  (四)组织召开年会、学术研讨会,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学术刊物及制作相关的音像制品;
  (五)为圆明园遗址进行保护规划和整修利用提供学术支持与咨询服务;
  (六)在宗旨范围内举办科普性的业务培训、咨询和讲座,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或根据学科发展的需要举办展览展示 展演等。
  业务范围内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批准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可增补理事,但不能超过理事人数的1/3;
 (十一) 副会长中设常务副会长一名;
 (十二) 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也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卸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监事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本团体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二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团体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团体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经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4年1月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创建时间:2024-03-30 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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